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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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專業機構編製或選用之教材,應依規定課程名稱及時數辦理,並陳報
    本部備查。教材內容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符合消防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二) 使用中文敘述,有必要引用國外原文者,應加註中文,以為對照。
 (三) 單位使用公制,有必要使用公制以外之單位者,應換算為公制,以
      為對照。
 (四) 教材之編排,橫式由左而右,直式由右而左。
 (五) 載明教材編輯者或著作者之姓名及學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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