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 條
各級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外,其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總隊長、副總隊長,由消防局自經高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
    人員遴選,層報內政部核聘;總隊之其他人員,由總隊自經中級幹部
    講習班以上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大隊長,由總隊自經高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
    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副大隊長,由總隊自經中級幹部講
    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大隊
    之其他人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自經初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
    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三、中隊之所有人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自經初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
    之人員遴選,報請該轄消防中隊或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四、分隊之分隊長、副分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或中隊自經基礎幹部
    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選,未設大隊或中隊者,由總隊遴選,報請
    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分隊之幹事、助理幹事、小隊長及副
    小隊長,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自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隊員以上人員遴
    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五、分隊之隊員,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人員應由聘任機關成立審議小組評審之;其評審作
業要點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定之。
各級顧問之遴聘程序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顧問,由總隊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
二、大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大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三、中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中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四、分隊之顧問,由該轄義勇消防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分隊核轉消防
    局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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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0/20
一、茲因各級義勇消防(以下簡稱義消)人員幹部遴聘資格,其中職務經歷之規定,
    於第十二條幹部訓練資格業已明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遴聘資格,均
    為自經相應幹部訓練合格即可遴選。
二、另依現行規定,總隊之其他人員係由總隊自經中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格之人員遴
    選。因本次修正後,第一項第二款大隊之其他人員(如大隊總幹事等)與第三款
    之中隊長於擔任職務一定期間後,得依第十二條規定參加高級幹部講習班訓練合
    格取得大隊長遴聘資格,及義消總隊長、副總隊長之遴聘資格,惟其先前僅經初
    級幹部講習訓練合格,仍不符總隊之其他人員遴聘資格,有失允當,爰修正第一
    項第一款後段,以符實際需要。
三、義消大隊長身負領導統整轄下各義消組織之責,且多為升任總隊幹部儲備人選,
    應具有相當職務歷練,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大隊長之遴聘資格為自經高級幹部講
    習班合格之人員遴選,由總隊報請該轄消防大隊核轉消防局辦理,以提升大隊長
    擔任高級幹部之榮譽與使命。
四、又部分縣市消防隊所屬義消總隊未設大隊、中隊,為利其分隊長、副分隊長之遴
    選,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增訂由總隊為之。
五、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106/09/06
一、為使有能力並具備相關資格之義勇消防組織顧問有機會晉昇高階幹部,藉此鼓勵
    有服務熱忱、熟稔義勇消防組織運作之顧問繼續為義勇消防組織服務,爰修正第
    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將任顧問職年資納入總(大)隊總(大)隊長及副總
    (大)隊長以外其他人員遴聘資格。
二、義勇消防組織顧問一職,係指部分民眾熱心公益,惟囿於工作或體力等因素無法
    參加消防及緊急救護工作,為回饋地方,每年出資贊助義勇消防人員訓練、後勤
    資源補充及維持義勇消防組織運作等各項所需,雖有別於實際參與消防及緊急救
    護工作之義勇消防人員,然對於維持當地義勇消防組織之凝聚力及向心力,具有
    不同層面之影響力。
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95/01/26
一、考量顧問人員亦屬義勇消防組織之正式編組人員,於遴任義勇消防總隊之總隊長
    及副總隊長時,就曾任之顧問年資予以排除,允非所宜,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將
    (顧問除外)之資格限制修正為(含顧問職)。
二、配合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同項第二款酌予修正增列(含顧問職)。
92/03/26
一、考量卸任義勇消防幹部,倘資格條件符合規定,宜納入遴聘人選,又服務年限係
    以擔任是項職務計算,建立嚴格之逐級升遷制度,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二、義勇消防顧問因非實際參與災害現場協助消防救災、救護工作人員,不宜擔任義
    勇消防總隊總隊長及副總隊長之職務,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
三、為提升義勇消防組織編組幹部之領導統御能力,特就各級幹部之遴聘資格,增訂
    須經幹部講習訓練合格,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四、有關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級義勇消防幹部之遴選單位及核轉程序酌作修正。
五、依義勇消防組織之編組,爰依總隊、大隊、中(分)隊之層級順序,調整第一項
    款次。
六、為使義勇消防幹部遴聘工作公正客觀,明定聘任機關應成立審議小組辦理評審,
    並授權訂定評審作業要點,爰增列第二項。
七、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款次酌作調整,理由同說明五。
90/06/01
明定各級義勇消防人員遴聘(派)程序及資格之規定,各級幹部採逐級升遷之方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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