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發給許可文件,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其須 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許可。
明定申請爆竹煙火製造許可審查合格與不合格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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