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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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步驟
(一)請向所轄社會局(科)或村里等機關、單位,索取轄內老人等名冊
      、地址。
(二)運用婦女防火宣導隊、消防人員及志工團體等,落實居家訪視診斷
      並指導改善,防範火災的發生。
(三)各消防機關應依本注意事項訂定強化措施,並於文到一週內函報本
      部消防署備查。
(四)執行所需相關經費,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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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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