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5
五、施工安全對策
(一)雙方之負責人事先應協商設置「場所施工安全協商會」,確立場所
      整體的安全管理對策,然後依據協議推展防災管理體制。
(二)為確保雙方面之連絡體制,施工安全協商會議應定期舉行,對於施
      工之進行狀況、防災對策、教育訓練等之實施,隨時檢討改進。
(三)施工部分之保安監督人對於該施工現場之作業人員,應嚴格要求其
      遵守施工安全管理事項。
(四)施工中其消防安全設備仍非維持有效狀態不可,若因施工之原因,
      不得已必須停用時,應依施工內容,採取必要之代替措施。
(五)施工場所因器材機械等設備搬入,極易雜亂,必須整理清掃,隨時
      保持避難通道之暢通,採取防止施工中起火之對策。
(六)在施工現場或明顯之處所,應分別將災害發生時之通報連絡處所、
      電話號碼、處理火氣之滅火準備、吸菸管理等作業人員一般遵守事
      項揭示週知。
(七)施工現場與使用現場應作防火區劃。
(八)因施工而對走廊、通道、樓梯等構成妨礙者,應設置替代道路。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