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111/11/11 修正)
第 5 條
國軍各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應依災害潛勢地區之特性及災害類別,結合
各級政府機關災害防救專責單位資訊,完成兵要調查及預判災情蒐報研析
先期完成救災情報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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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10/15
為提升國軍災害防救預判能力及任務遂行,爰明定國軍各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應依
災害潛勢地區,先期完成救災情報整備。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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