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5 條
前條協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起造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其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
    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
    所。
三、損失補償建築物概要(建築物地址、地號、用途、設計建築物高度、
    建築面積、改善當層之平面圖、立面圖)或同意屋頂層架設電臺使用
    之切結。
四、協議之主旨(補償金額、給付之方法與期限等、事實、理由)與法令
    依據。
五、有條件者,條件之內容。
六、協議成立日期。
內政部應於協議完成次日起十日內將協議書送達起造人,並副知直轄市、
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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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01/27
一、內政部與起造人所為之協議,應以書面記載相關事項,並儘速送達起造人,爰參
    酌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訴願法第八十九條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
    等規定,明定協議書之應記載事項。
二、內政部與起造人之協議結果應作成協議書。起造人依協議書內容,修改工程圖樣
    ,並檢附協議書,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建築許可。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建築許可申請時,應比對與內政部核發之協議書副本
    或同意使用切結之內容是否一致,作為是否核發建築許可之依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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