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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明火表演申請許可,應於表演開始三十日前之時程及檢附之文件申請
許可。
二、第二項明定取得防火標章者,因於申請防火標章時已審查過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
文件影本、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明、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證明文件影本等文件,無重複審查之必要,故得以免附相關文件。
三、第三項明定應備文件不全、逾期未補正等,處分之方式。
四、第四項明定許可書之有效期限,及表演活動如超過有效期限時,申請展延之規定
。
五、第五項明定明火表演許可,主管機關應公告之,以使消費者、視聽大眾知悉。另
不予許可時,應敘明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