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5 條
各級政府應定期辦理本辦法之表彰,並於辦理表彰前三個月公告下列事項
。但因特殊情事致無法辦理,且經各級政府首長同意或核定者,得免予辦
理:
一、報名及推薦方式。
二、受理報名及推薦期間。
三、應檢具之文件資料。
四、表彰名額及表彰方式。
五、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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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5/10
一、鑒於各級政府均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表彰,為尊重各級政府辦理表彰之程序及方
    式,給予適當辦理表彰之彈性決定空間,爰明定各級政府應於辦理表彰前三個月
    公告相關事項。
二、為避免各級政府因經費不足、業務繁重或有其他特殊情事無法辦理表彰,而有違
    法之虞,爰訂定但書,明定各級政府有上開情事,且經首長同意或核定者,得免
    予辦理表彰。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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