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 條
申請人因救災人員進行滅火、救助等搶救作為而造成燒損、煙損以外之損
害者,以申請火災證明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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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0
因救災人員進行滅火、救助等搶救作為而造成損害之申請人,並未實際因火勢或濃煙
而遭受損失,為與因火災而受燒損、煙損者有所區分,爰定明該等申請人僅得申請火
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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