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5 條
第二條所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資料及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備置表,格式如附表三,其應記載事項為用戶編號、姓名或名稱、直轄市
或縣市別、地址、最近一次檢查日期、檢查結果、串接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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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21
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資料及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備置表,旨在確保零售
業者落實所屬用戶供氣檢查資料之管理,爰依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安
全檢查表製作內容,並考量實務情形,明定格式如附表三及其應記載事項為用戶編號
、姓名或名稱、直轄市或縣市別、地址、最近一次檢查日期、檢查結果、串接使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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