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5 條
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專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訓練類別。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專業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五款規定文件、原登錄證書正本及變更事項
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第一項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前二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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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5
一、因登錄證書係辦理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訓練或配合實務查核時重要資料,為
    明確登錄證書上專業機構之登錄資訊,第一項定明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及應記載事
    項,其中為使民眾知悉該專業機構係施予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之訓練,爰於
    第四款定明登錄證書應記載訓練類別。
二、為確保登錄證書資訊之正確性,爰於第二項定明登錄證書記載事項中之專業機構
    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變更時,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換發登錄證書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三、第三項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時因未涉及原登錄證書應記載事項之變更,爰定明上
    開情況為得申請補發或換發之情事。
四、因登錄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等原因申請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
    ,未涉及原證書之效期變更,爰於第四項定明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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