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111/06/15 修正)
第 50 條
災區受災民眾對就其所受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民事訴訟者,暫
免繳納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
前項訴訟,受災民眾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前項擔保,得由主管機關出具保證書代之。
法院就第一項訴訟所為災區受災民眾勝訴之判決,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法院因宣告假執行所命預供之擔保,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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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6/15
一、條次變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二。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105/04/13
一、本條新增。
二、災區受災民眾就其所受損害,對於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民事訴訟,常因無
    力繳納裁判費或執行費,而失其權利應有之保障。為使災區受災民眾得有更公平
    的權利保障,爰對裁判費或執行費,予其暫免繳納之權利。並在聲請假扣押或假
    處分時,限制法院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且參
    考迭次地方政府協助災民之實務,訴訟裁判費或執行費每由地方政府擔保,為免
    地方政府因財務壓力無法擔保,爰得由主管機關出具保證書代之。另法院為災區
    受災民眾勝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宣告假執行之預供擔保,亦準用
    上述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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