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已於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明定,爰 予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三十四條有關爆竹煙火儲存之通風及控 制溫度、濕度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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