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 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條次變更。 二、法制體例法律案罰則之順序,刑事罰排列順序應在行政罰之前,爰將原條文條次 移列至本條。 三、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四、第二項配合援引條文之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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