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已於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明定, 爰予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之管制量係參考日本「火藥類取締法施行規則」第十五條販賣場所儲存之 規定。 二、第二項係參考日本「火藥類取締法施行規則」第十六條,對於玩具煙火販賣場所 儲存一定數量以上之爆竹煙火時,應另設儲存專用室儲存,以維公共安全。 三、本條所稱之儲存量係指玩具煙火成品之重量,但不含包裝用紙箱之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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