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6/15
一、條次變更。
二、違反原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處罰,由第一款分別改列於第二
款及第三款;另第一款至第三款除均定明應處罰之具體內容外,第二款及第三款
並配合原第三十一條條次變更,修正援引條次。
三、違反原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處罰,由第一款改列於第四款,除配合該
條條次變更為第三十條修正援引條次外,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增訂第五項規
定,定明違反該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拆除或移除處分之處罰。
四、原第二款移列第五款,並定明應處罰之具體內容,以資明確;另配合原第三十五
條條次變更,修正援引條次。
- 97/05/14
增列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亦得科處罰鍰,並就現行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援引之相關項
次、款次,配合各條之修正,予以修正。
- 89/07/19
明定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或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