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111/06/15 修正)
第 5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強制措施或適當處置。
二、未取得臨時通行證,而進入各該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
    劃定警戒區域,或命離去而不離去。
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各該機關依同款規定指定之道路
    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通行。
四、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該機關依同條第一項
    第七款規定所為之拆除或移除處分。
五、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緊急應變所需之警報
    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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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6/15
一、條次變更。
二、違反原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處罰,由第一款分別改列於第二
    款及第三款;另第一款至第三款除均定明應處罰之具體內容外,第二款及第三款
    並配合原第三十一條條次變更,修正援引條次。
三、違反原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處罰,由第一款改列於第四款,除配合該
    條條次變更為第三十條修正援引條次外,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增訂第五項規
    定,定明違反該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拆除或移除處分之處罰。
四、原第二款移列第五款,並定明應處罰之具體內容,以資明確;另配合原第三十五
    條條次變更,修正援引條次。
97/05/14
增列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亦得科處罰鍰,並就現行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援引之相關項
次、款次,配合各條之修正,予以修正。
89/07/19
明定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或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之處罰。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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