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5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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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11/02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已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明定,爰予刪除。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因考量高空煙火射程遠、藥劑含量多及施放時應有安全之配套措施。
    基此,明定高空煙火非經許可不得販賣及輸入。
    經許可後於施放前,應儲放於合格儲存場所。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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