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5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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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11/02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已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七條明定,爰予刪除。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高玩具煙火之品質,明定爆竹煙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機構並經型
    式及個別認可後,始得販售。
三、為達成政府小而能,並擴大民間參興政府之再造精神,第三項明定有關爆竹煙火
    認可業務及合格標示核發,得以委託之方式辦理。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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