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111/06/15 修正)
第 58 條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
等經費時,得報請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
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前二項所定補助之時機、要件、基準、請求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分別由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及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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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6/15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各級政府最基層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於面臨災害時,需額
    外支付應變、復原重建、人員傷亡之撫卹金等費用,造成財政上極大壓力,爰增
    訂第一項,定明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
    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補助。
三、配合增訂第一項規定,原第一項移列至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四、配合增訂第一項規定,原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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