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58 條
(刪除)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11/02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有關商品標示部分,回歸商品標示法,爰予刪除。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爆竹煙火應附有合格標示及商品等標示。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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