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本會會議以書面方式審議,由幹事彙整會議資料,以電子化方式交付
    委員審議,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以
    書面或現場方式審議。
    前項臨時會議以現場方式審議者,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小組會議,以現場方式審議,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小組召
    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8/01/18
一、為使審議委員會各委員不受時空限制均可參與會議表達意見,並減少行政支出,
    爰將現行規定第一項本會會議以現場方式審議修正為以書面方式審議,並明訂審
    議運作方式。另就必要時得召開之臨時會議賦予彈性,增訂得以書面或現場方式
    審議。
二、增訂第二項,依現行作法明定臨時會議以現場方式審議時推舉主席之規則。
三、現行規定第二項配合調整項次,移列為第三項,並明定小組會議以現場方式審議
    。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