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救災由地區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統籌調度。
本條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移列第四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三、作戰區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會報名稱業已修正為地區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 報,爰配合修正。
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應協調相對層級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 合協調會報派員進駐,協調國軍支援災害處理事宜。 二、第二項明定戰時救災由作戰區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會報統籌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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