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
    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應
    變中心之開設及其分級,並應於成立後,立即口頭報告中央災害防救
    會報召集人(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
    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應即分別成立應變中心。
    前二項應變中心成立事宜,應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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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7/08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後段指揮官指派之相關文字,統一於本要點第七點規定。
三、增訂第二項,整合原第十七點第一款之同時發生多種重大災害,分列成立災害應
    變中心規定。
四、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因項次增加,將「前項」修正為「前二項」之文字。
102/12/12
一、三級機關加括弧。
二、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院臺忠字第一零二零一五一零三六 A
    號函建議修正內容,「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修正為「中央氣象局」,另調整部分
    文字。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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