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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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專業機構辦理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應依照下列規定:
 (一) 訓練計畫於辦理講習訓練十五日前,陳報本部備查,其內容包括講
      習訓練目的、種類、課程表、訓練地點、時間、預計參訓人數、講
      師及講習訓練輔導員姓名、訓練場所設施、訓練設備器具、教材等
      必要事項。
 (二) 有實習課程者,應附載明實習設備規格、數量、術科講師、助教、
      術科實習場所位置、佈置概要、實習分組概況、操作示範及實習課
      程安排等事項之實習計畫。
 (三) 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五十名為原則;術科課程,以機具、設備實習者
      ,應分組實施,每座實習設備以二十五人使用為原則。
 (四) 講習訓練之學科、術科每日上課時數合計不得逾八小時,且上、下
      午均不得逾四小時,術科實習以日間實施為原則,學科課程得於夜
      間辦理。夜間上課時數每日以三小時為原則,且不得逾下午十時。
 (五) 訓練期間派員擔任專責之講習訓練輔導員,辦理下列事項:
      1 向報到學員說明講習訓練之相關規定。
      2 查察受訓學員上課情形,辦理簽到、點名等相關事項。
      3 維持上課秩序。
      4 辦理受訓學員之請假事宜,請假時間以二小時為限。缺課或請假
        時數逾二小時者,通知退訓。
      5 處理調課或代課事宜。
      6 學員對講師之意見調查。
      7 實習課程之事前分組。
      8 其他輔導及管理必要之事項。
 (六) 就講師之教學效果,建立教學反應意見表,並分析評估,隨時檢討
      改進,留存備查。
 (七) 以專業機構名稱辦理招生,並確認參訓人員之資格;廣告或簡章內
      容,以註明班名、班址、課程內容、班數、招訓人數、開班日期、
      上課時數、參訓資格、收費標準及受訓期限、主管機關認可文號等
      為限。
 (八) 專業機構辦理訓練收取之費用,除用於講師授課酬勞、職員薪資、
      辦公費、房租及必要教學支出外,應供充實教學及從事消防安全活
      動之用,經費收支詳列帳冊備查。
 (九) 專業機構為法人組織者,其年度教育訓練辦理情形及經費收支等,
      應於董監事或理監事會議中提出報告,並作成記錄,以備查核。
 (十) 備置學員點名記錄、課程表、學員成績冊、結業證書核發清冊及其
      他必要記錄以備查核。其中學員成績冊、結業證書核發清冊應建立
      電腦檔案並製作備份磁片,於證書申請驗印時,送交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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