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義勇消防人員除總隊長、副總隊長及顧問外,年齡規定如下:
一、總隊之人員為七十歲以下。
二、大隊之人員為六十八歲以下。
三、中隊之人員為六十五歲以下。
四、分隊之人員為六十歲以下。
五、專責協助防災教育宣導之分隊人員為六十五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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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8/31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二、考量義勇消防(以下簡稱義消)中隊以上人員任務係為領導統御,對於體技能之
    需求較低,為延續其對於消防之熱忱及專業技能,並傳承豐富救災經驗,確保義
    消協勤救災戰力,爰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義消中隊以上人員年齡規定。
三、第四款未修正。
四、配合第三款中隊人員年齡均已修正為六十五歲以下,爰刪除第五款專責協助防災
    教育宣導之中隊人員年齡規定,以避免重複規定。
96/08/28
義勇消防總隊總隊長、副總隊長是義勇消防組織之領導階層,多為出錢出力並認同義
勇消防工作之地方仕紳及社會威望人士,深具服務社會熱誠,善於統整義勇消防組織
資源,凝聚義勇消防組織之向心力。若受年齡之上限規定而無法持續貢獻心力,協助
消防工作,殊有欠允。爰將義勇消防總隊長、副總隊長年齡為六十八歲以下之規定,
予以修正,以符實需。
95/12/12
因消防工作不限於災害搶救,尚包含火災預防及緊急救護工作,消防機關為順遂消防
工作,乃召募婦女防火宣導隊協助防火宣導工作,鳳凰志工隊協助緊急救護工作。上
述人員有加入義勇消防組織之運作者,亦一體受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之規範。惟從事防火教育宣導及緊急救護工作時其危險性及體力負荷,與從事災害搶
救任務,殊有不同。第六條第四款有關義勇消防分隊隊員年齡一律為五十五歲以下之
規定,實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不同任務所需,配合修正有關年齡之規定。
92/03/26
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內容酌作調整,理由同第五條說明五。
二、考量各級義勇消防幹部之遴聘能接續運作,避免產生斷層,將義勇消防中隊所有
    人員原卸任職務年齡自六十歲修正為六十三歲。
三、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90/06/01
明定義勇消防人員擔任各項職務之年齡限制。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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