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救護辦法 (101/03/26 修正)
第 6 條
緊急傷病患之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其本人或家屬自行負責。但身分無法
查明者或低收入戶者,其醫療費用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緊急傷病患身分不及查明時,由救護人員先行填具救護紀錄表,運送至急
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先行救治,並向當地警察機關查明身分後
,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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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4/04/28
一、第二項但書移列至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緊急傷病就醫三聯單」配合現行實務運作,修正為「救護紀錄表」。
三、配合第四條第二項用語,將第二項「護送」修正為「運送」。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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