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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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之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小組開設地點原則設於本部消防署,有關資訊及通訊等設施,由
      消防署協助操作。必要時,得另擇地點或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
      開設進駐運作。
(二)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本小組應由召集人指派簡任層級以
      上人員一人,擔任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本小組聯繫協調窗口。
(三)本小組成立後,進駐機關(單位)應動員所屬執行相關任務,並完
      成相關整備,隨時接受本小組指揮,參加本部災害現場前進協調所
      ,前往災區協助支援災害處理任務。
(四)各進駐機關(單位)進駐人員應即時瞭解相關災情,並掌握各該編
      組機關(單位)應變處置情形,隨時向召集人報告處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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