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表演企劃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演出者(個人或團體)簡介、照片、經歷及類似表演之經驗。 二、表演期間、內容、方式、使用設備或器材。 三、容留人數。 四、演出樓層樓地板面積、表演場所面積、表演區域、建築平面圖及內部 裝修情形。 前項所稱表演區域,指申請人所劃設之舞臺或類似舞臺之範圍,包括表演 時之行經路線。
一、第一項明定明火表演企劃書,應載明演出者資訊、表演規劃、場所容留人數、場 所硬體設施等相關事項。 二、第一項第三款容留人數之計算,應依內政部一百年六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一○○ ○八○四八九三號函頒「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指導原則」規定,以及各地方主 管機關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三、第二項明定表演區域定義為申請人所劃設之舞臺或類似舞臺之範圍,包括表演時 之行經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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