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100/10/27 公發布)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表演企劃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演出者(個人或團體)簡介、照片、經歷及類似表演之經驗。
二、表演期間、內容、方式、使用設備或器材。
三、容留人數。
四、演出樓層樓地板面積、表演場所面積、表演區域、建築平面圖及內部
    裝修情形。
前項所稱表演區域,指申請人所劃設之舞臺或類似舞臺之範圍,包括表演
時之行經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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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10/27
一、第一項明定明火表演企劃書,應載明演出者資訊、表演規劃、場所容留人數、場
    所硬體設施等相關事項。
二、第一項第三款容留人數之計算,應依內政部一百年六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一○○
    ○八○四八九三號函頒「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指導原則」規定,以及各地方主
    管機關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三、第二項明定表演區域定義為申請人所劃設之舞臺或類似舞臺之範圍,包括表演時
    之行經路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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