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委託他人製造生產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者,申請型式認可,除依前條規定
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附勞務委託契約證明文件,契約內容應載明產品於製造、加工、組
    裝及試驗時,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所列文件,應有契約雙方負責人
    及公司之簽章。 
三、使用受託者之試驗設備者,其試驗紀錄須有受託者操作人員及委託者
    會同人員之簽章。 
四、產品有型式變更者,應由委託產製者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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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6/21
為明確委託他人製造生產時,委託人與受託人兩造之權利義務及責任,爰參酌消防機
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五點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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