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針對實施下列各款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 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應依法令予以 表彰: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 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 三、民營事業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 前項表彰對象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表彰方式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為利各級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全民防救災教育,爰 第一項增訂各款相關表彰之情形,序文並配合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表彰對象之資格、條件等事項訂 定相關辦法。
將團體修正為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說明二 。
規定對防災功勞者之表揚。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