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61-1 條
本章所稱供應設備,指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供氣予家庭用或營業
用用戶時,所提供之容器或容器至氣量計出口為止之間所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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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11/10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於用戶處使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及相關設備之責任歸屬,爰參考家用
    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規定,於本條明定供應
    設備之定義。
三、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規定,採重量計價
    者,供應設備係指容器,所有權歸屬瓦斯業者;消費設備係指容器出口至燃氣器
    具(如熱水器及瓦斯爐等)為止之間所有設備(含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
    有權歸屬消費者。採氣量計價者,供應設備係指容器至氣量計出口為止之間所有
    的設備(含容器、氣量計、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有權歸屬瓦斯業者;消
    費設備係指氣量計出口至燃氣器具(如熱水器及瓦斯爐等)為止之間所有設備(
    含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有權歸屬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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