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稱處理設備,係指以壓縮、液化及其他方法處理可燃性高壓氣體之 高壓氣體製造設備。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定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十六條及日本一般高壓氣 體保安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明定處理設備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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