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稱處理能力,係指處理設備以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一日可處理之 氣體容積 (換算於溫度在攝氏零度、壓力為每平方公分零公斤狀態時之容 積) 值。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定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十九條及日本一般高壓氣 體保安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八款,明定處理能力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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