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66 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
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如下:
┌────────┬───┬──────┬──────┬───┐
│儲存能力或處理能│0 ≦  │10000 ≦×  │52500 ≦×  │990000│
│力 (x)          │×<  │<52500     │<990000    │≦×  │
│安全距離單位:公│1000  │            │            │      │
│尺              │0     │            │            │      │
│對象物          │      │            │            │      │
├────────┼───┼──────┼──────┼───┤
│第一類保護物    │12√2 │0.┌────│30 (但低溫儲│30 (但│
│                │      │12┘x+10000 │槽為        │低溫儲│
│                │      │            │0.┌────┤槽為 1│
│                │      │            │12┘x+10000)│20)   │
├────────┼───┼──────┼──────┼───┤
│第二類保護物    │8 √2 │0.┌────│20 (但低溫儲│20 (但│
│                │      │08┘x+10000 │槽為        │低溫儲│
│                │      │            │0.┌────┤槽為 8│
│                │      │            │08┘x+10000)│0)    │
├────────┴───┴──────┴──────┴───┤
│儲存能力或處理能力單位:壓縮氣體為立方公尺、液化氣體為公斤。│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日本一般高壓氣體保安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九款及第二十款明定可燃性高
    壓氣體製造場所之場外距離。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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