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67 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
一類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如下:
┌─────────────┬─────┬──────┬───┐
│    儲存面積 (Y)  單位:平│0 ≦Y<8 │8 ≦Y<25  │25≦Y│
│    方公尺                │          │            │      │
│  安全距離單位:公尺      │          │            │      │
│對象物                    │          │            │      │
├─────────────┼─────┼──────┼───┤
│第一類保護物              │9 √2     │4.5 √Y     │22.5  │
├─────────────┼─────┼──────┼───┤
│第二類保護物              │6 √2     │3 √Y       │15    │
└─────────────┴─────┴──────┴───┘
前項儲存場所設有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其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
二類保護物安全距離得縮減如下:
┌─────────────┬─────┬──────┬───┐
│    儲存面積 (Y)  單位:平│0 ≦Y<8 │8 ≦Y<25  │25≦Y│
│    方公尺                │          │            │      │
│  安全距離單位:公尺      │          │            │      │
│對象物                    │          │            │      │
├─────────────┼─────┼──────┼───┤
│第一類保護物              │0         │2.25 √Y    │11.25 │
├─────────────┼─────┼──────┼───┤
│第二類保護物              │0         │1.5 √Y     │7.5   │
└─────────────┴─────┴──────┴───┘
前項防爆牆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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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日本一般高壓氣體保安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四十
    二款,明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場外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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