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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條
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
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應分別符合表一之 L1 及 L4 之規定。但與場
外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未達 L1 或 L4 ,而達表二所列之距
離,並依表二規定設有保安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之保安措施如下:
一、儲槽或處理設備埋設於地盤下者。
二、儲槽或處理設備設置水噴霧裝置或具有同等以上防火性能者。
三、儲槽或處理設備與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間設有防爆牆或具有同等以
    上之防護性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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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日本液化石油氣保安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與CNS八○六
    九之規定,明定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與場外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
三、本條表二之說明圖如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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