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1/10
一、本條新增。
二、由災例分析液化石油氣致災原因,主要為容器放置室內及使用不當所致。有關容
器放置位置,已新增第七十三條之二予以規範;另考量新建建築物之供應設備設
置於屋外,易受到日曬雨淋,為確保安全,強化供應設備之維護及檢修,爰新增
本條規範之。
三、供應設備係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提供用戶使用,所有權歸屬瓦斯業者,
故供應設備之設置、維護及檢修等責任,亦應歸屬於瓦斯業者,不應責由場所管
理權人或消費者負責。爰參考日本「液化石油保安確保及取引適正
化法律」第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
之經營者,對於其所提供用戶使用之供應設備負有設置、維護及檢修之責。
四、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多屬營業用途(如:餐廳、小吃店及自助洗衣店等),且位於
人口稠密處,為強化公共安全,爰於第二項明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
應定期向消防局申報所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地址、串接使用量及供應
設備維護情形等資料。
五、另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與供應設備所在地可能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轄管;
因販賣場所所在地之消防機關亦有瞭解其供氣情形之必要,爰明定液化石油氣販
賣場所之經營者應向販賣場所及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