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69-1 條
供應設備應由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負責設置、維護及檢修。
前項場所之經營者應每六個月向販賣場所及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申
報下列資料:
一、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前款場所之串接使用量。
三、第一款場所之供應設備維護及檢修情形。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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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11/10
一、本條新增。
二、由災例分析液化石油氣致災原因,主要為容器放置室內及使用不當所致。有關容
    器放置位置,已新增第七十三條之二予以規範;另考量新建建築物之供應設備設
    置於屋外,易受到日曬雨淋,為確保安全,強化供應設備之維護及檢修,爰新增
    本條規範之。
三、供應設備係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提供用戶使用,所有權歸屬瓦斯業者,
    故供應設備之設置、維護及檢修等責任,亦應歸屬於瓦斯業者,不應責由場所管
    理權人或消費者負責。爰參考日本「液化石油保安確保及取引適正
    化法律」第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
    之經營者,對於其所提供用戶使用之供應設備負有設置、維護及檢修之責。
四、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多屬營業用途(如:餐廳、小吃店及自助洗衣店等),且位於
    人口稠密處,為強化公共安全,爰於第二項明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
    應定期向消防局申報所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地址、串接使用量及供應
    設備維護情形等資料。
五、另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與供應設備所在地可能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轄管;
    因販賣場所所在地之消防機關亦有瞭解其供氣情形之必要,爰明定液化石油氣販
    賣場所之經營者應向販賣場所及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申報。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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