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6/15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後段有關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組織部分,因其屬任務編組性質,任務、人
員組成等事項以行政規則之設置要點訂定即可,無須於本法授權,爰予刪除;另
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四、第四項未修正。
五、本法所定災害防救事項包含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等,涉及各中央機關及
地方政府權責,內政部消防署所負責之災害防救業務業於內政部組織法定明,爰
刪除第五項規定。
六、原第六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爰予刪除。
- 105/04/13
為本院 101 年 11 月 7 日第 8 屆第 2 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 2 次
聯席會議,審查修正「內政部災害防救署」為「內政部消防署」。為應未來組改,爰
於本次修法預為因應。另就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及全民防災預防教
育等重要救災事項,明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綜籌統合功能與地位。
- 99/08/04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89/07/19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