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111/06/15 修正)
第 7 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
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
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
措施,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
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
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中央災害防
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
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
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
護之運送任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6/15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後段有關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組織部分,因其屬任務編組性質,任務、人
    員組成等事項以行政規則之設置要點訂定即可,無須於本法授權,爰予刪除;另
    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四、第四項未修正。
五、本法所定災害防救事項包含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等,涉及各中央機關及
    地方政府權責,內政部消防署所負責之災害防救業務業於內政部組織法定明,爰
    刪除第五項規定。
六、原第六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爰予刪除。
105/04/13
為本院 101  年 11 月 7  日第 8  屆第 2  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 2  次
聯席會議,審查修正「內政部災害防救署」為「內政部消防署」。為應未來組改,爰
於本次修法預為因應。另就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及全民防災預防教
育等重要救災事項,明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綜籌統合功能與地位。
99/08/04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89/07/19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