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11/11
配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明定各級政府為結合民防體系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之主
體。
- 100/01/31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十五條明定結合民防體系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爰增訂本條。
三、民防法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民防任務及工作範圍之一為「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同法第四條至第七條明定民防團隊、人員之編組;依民防法第四條第二項授權
訂定之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七條至第四十條已明定
民防團隊之編組體系及民防人員之召集、訓練、演習、服勤等整備及應變事項。
另各級警察機關為民防團隊之秘書或編組單位,亦為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會報之
進駐單位,可逕行依民防法規執行相關災害整備與應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