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7 條
救災識別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持有人得檢具完成基本
訓練後各年度複訓證明,向發給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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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11/14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救災識別證之管理,明定救災識別證之有效期限及展延方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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