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2/11/21
本辦法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修正發布時,已於第七十三條之一明定容器串接使用場
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之合理用量,並依使用量之不同,明定相關設備、構造及安全距離
等安全措施,俾供用戶遵循與妥善使用,以維護公共安全;惟未將該等場所納入本辦
法所規範之場所,爰增訂第二項第三款,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納入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
場所範圍,以完備管理體系。
- 97/10/17
修正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定義,以完備管理體系。
- 93/11/02
刪除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 91/10/01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區分。
三、本條第一款係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政令第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