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本小組之撤除,由消防署以書面或口頭報請召集人決定後,通知相關
    機關(單位)人員歸建。
    本小組撤除後,原進駐機關(單位)應記錄成立期間相關應變作為,
    送消防署彙整;有關災後搶救及復原重建措施,由各進駐機關(單位
    )依權責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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