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外觀檢查方式如下:
(一)容器於檢驗前,應清除乾淨外部之污泥、油污等雜質。
(二)以目視(或量具)方法檢視容器外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
格,並予銷毀:
1.複合材料有擦傷或割傷深度超過其厚度 15 %者。
2.有因擦傷導致保護外殼連同複合材料纖維受損面積超過 20 m㎡
者,或複合材料纖維受損面積超過 20 m㎡ 者。
3.有因割傷或鑿孔導致複合材料纖維絲束斷裂者。
4.複合材料有剝離情形且其表層損傷大於容器表面積 30 %者。
5.容器表面局部或全部受到火焰或電弧灼傷者。
6.容器保護外殼或複合材料受化學品損傷呈溶解、沾黏或變色現象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