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112/12/20 公發布)
第 7 條
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之會員,以領有執業執照之消防設
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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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0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
(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為使公會運作符合執業市
場需求,爰參考技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明定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
士公會之會員,應以領有執業執照之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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