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7/10/17
一、明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以完備管理體系。
二、增列第十二款明定儲存場所供二家以上販賣場所使用者應遵循事項,以明確使用
範圍。
三、增列第十三款明定儲存場所內不得儲放不必要物品,以達專供可燃性高壓氣體儲
存之目的。另鑑於容器於逾期前即應送至檢驗場進行檢驗,且逾期容器有安全顧
慮,不宜堆置於儲存場所。
- 95/11/01
一、修正第一項第四款文字,統一用語。
二、修正第一項第九款,理由同第十六條說明。
三、刪除第二項,理由同第十二條說明二。
- 91/10/01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係參酌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一款及日本液化石油氣保安規
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款,將「嚴禁煙火」修正為「警戒標示」,該警戒標示
包含場所標示、緊急連絡電話及嚴禁煙火標示等。
三、第二款因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業已明定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之標準,故刪除「設
備標準規定」。
四、第六款係參酌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七十九條第十款之規定,增列防止翻倒、
掉落等引起衝擊或損傷閥之措施。
五、現行實務上容器儲放時,其容器閥及帽蓋均為閉鎖狀態,毋須再予規範,基此刪
除現行條文第八款。
六、第八款係參酌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七十九條第八款,將防火牆修正為防護牆
,文字並酌予修正。另於第二項授權訂定防護牆基準。
七.增列第九款之避雷設備,以加強容器儲存室之安全性。
八、第十款係參酌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七十九條第十一款,禁止攜帶火源進入儲
存場所。
九、第十一款明定專人管理,以確保意外事故發生時,有專人處理,以加強其安全性
。
- 88/10/20
參照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十條及 CNS 八
○六九「液化石油氣灌裝場設施安全標準」第八點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