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1/10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新建建築物之容器設置位置,說明如下:
(一)經蒐集近年液化石油氣相關災例進行研究分析,多數液化石油氣洩漏造成之災
害係發生於室內,主要係因民眾習慣將液化石油氣容器放置於室內,導致漏氣
時容易產生蓄積,倘遇火源則易造成火災或氣爆,造成民眾傷亡之公安事件。
爰參考日本「液化石油保安確保及取引適正化法律施行
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明定容器設置於室外或屋外,以強
化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環境。
(二)屋外之定義係指建築物地面層之室外空間;室外之定義係指露臺或陽臺等室外
空間。
(三)另因新建建築物可預先規劃屋外容器設置空間,為推動容器設置屋外以強化液
化石油氣使用安全,爰明定不適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
但設置於屋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之規定。
(四)因既設建築物原設計時並未規劃容器置於屋外空間,為減少對既有建築物之衝
擊影響,針對新建建築物予以規範;既有建築物部分將以宣導方式鼓勵民眾將
容器移置屋外。
(五)有關新建建築物容器設置於屋外之設置空間部分,後續將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備編,明定新建建築物應預留本辦法所定容器設置空間。
三、另參考日本「液化石油法施行規則」相關規定,二十五公升以上容器(約為
十點七公斤)原則應設於屋外,另設於屋外有困難時(如寒冷地區因屋簷積雪掉
落易造成容器漏氣),可設於屋內。爰第二項明定使用量十公斤以下者,容器始
不受應設置於室外或屋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