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1/10
一、本條刪除。
二、查消防法於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業將液化石油氣容器應定期檢驗
納入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予以規範,爰刪除本條規定。
- 105/05/04
修正理由同第七十一條修正說明。
- 97/10/17
一、文字酌作修正,理由同第七十一條說明一。
二、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理由同第七十二條說明二。
- 91/10/01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明定製造及處理場所之經營者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送驗規定。
三、第二項係參酌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二項訂定,明定有關液化石油氣定期檢驗標準
之授權規定。
四、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修正。
- 88/10/20
一、第一項:參照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十
一條及 CNS 一三二三「液化石油氣鋼瓶(瓶身)檢驗標準」規定,明定鋼瓶定
期檢驗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分裝廠及分銷商應將鋼瓶定期送驗,以加強鋼
瓶之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