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1/10
一、本條刪除。
二、查消防法於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業將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應辦
理事項納入第十五條之四第三項授權訂定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
理辦法」予以規範,爰刪除本條規定。
- 105/05/04
查內政部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召開「使用中液化石油氣容器安全管理及定期檢驗機制
」研商會議,決議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容器閥不再檢驗,一律換新品,故現行檢驗場
已不再檢驗容器閥,爰刪除本條「容器閥再檢驗」之程序。
- 97/10/17
一、本條新增。
二、將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及管理要點涉人民權利義務之有關容器檢驗作業之
執行、不合格容器及容器閥之處理、檢驗紀錄之建置、保存與申報、檢驗器具及
設施之維護與校正、檢驗人員之訓練、監控系統之設置與錄影資料之保存等規定
,提昇位階明定於本條以完備檢驗場之管理規範。
三、查二公斤、四公斤及十公斤裝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於出廠未滿十八年者為每六年
檢驗一次,為配合該檢驗頻率,爰於第二項規範檢驗場所應將檢驗紀錄保存六年
以上,以供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