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查消防法於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業將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證書 申請、變更及展延等事項納入第十五條之四第三項授權訂定之「液化石油氣容器 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予以規範,爰刪除本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將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及管理要點涉人民權利義務之有關容器檢驗作業之 執行、許可之變更與展延、遭停業處分後之處置情形等規定,提昇位階明定於本 條以完備檢驗場之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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